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,各党总支:
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、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、公安部、人事部联合下发的《印发〈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(公通字[2003]13号)、省委组织部《关于对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》(鲁公发〔2002〕58号) 以及济南市委组织部《关于对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》(济公〔2002〕122号) 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调整我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。调整后的报备范围为:
1、在职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;
2、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纪委监察审计处、人事处、财务处、外事处等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;
3、学校相关涉密人员(保密委员会);
4、其他需要备案的涉密工作人员。
二、协调配合做好报备工作。学校各部门特别是组织部、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及保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,协调配合,认真做好调整范围后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的报备工作。具体分工为: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提供相关涉密工作人员的信息资料;组织部提供需要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的信息资料,并负责汇总信息上报济南市出入境管理局。登记备案人员严格按照要求,认真填写《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备案登记表》;因工作需要确定为“其他需要备案的涉密工作人员”由其所在单位将名单报学校审核、确定。
三、进一步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管理。列入备案范围人员出国(境)归来后,应在15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,一律不得私自保存。
四、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报备条件的人员填写《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备案登记表》,请于12月28日前将纸质版送党委组织部长清校区3004房间,电子版请发至syzzb2213@163.com。
附件:《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备案登记表》
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