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党总支、党支部:
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适应新形势要求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(组通字[1998]2号)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:
一 、党费的收缴
(一)交纳党费的标准
1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在职教职工为基础工资+职补1+职补2+职补3,离退休教职工为离退休费与增离退休费之和的70%+职务补贴)为计算基数,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1%;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1.5%;800元以上至1500元(含1500元)者,交纳2%;1500元以上(税后)者,交纳3%。
2、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,下岗待业的党员,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,领取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
元。
3、党员调整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(二)党费交纳程序
1、党员每月12日前应向所在支部缴纳上月党费。
2、各党支部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党费上缴到所属党总支。
3、各党总支收齐各党支部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簿》,核算本单位各支部、党员上缴金额是否符合规定,将应缴党费交财务处,并将财务处开具的党费收据连同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簿》交党委组织部。
4、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到省委高校工委。
(三)党员本人按照交纳党费的标准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不得无故少交、拖交或不交。因外出、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交纳党费时,经所在党支部同意,可委托他人代交或回来后由本人及时补交,代交或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。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(四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(五)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
二、党费的管理
(一)全院党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代表学院党委统一管理,由财务处代收,由专人负责,存入指定银行,单立帐户,专款专用。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
(二)各党总支组织委员为本总支党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(三)各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。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:上年度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结存的数额;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;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。
(四)党委组织部将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党总支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。
三、党费的使用
(一)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(二)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培训党员;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表彰先进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(三)全院党员交纳党费的80%部分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和留存。党员交纳党费的20%部分作为各党总支可使用的党费额度。
(四)各党总支需使用党费时,必须事先填写《党费使用审批表》,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。活动结束一周内凭有关有效单据到组织部和财务处核销。
(五)申请使用党费,必须经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。要注意节约,防止超支,反对浪费。
四、附则
(一)对违反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(二)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六日